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已结束
征集时间: 2022-10-27 至 2022-11-30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渔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行使裁量权,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zfjfzc@shandong.cn,邮件标题注明“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8号1106室,联系电话:0531-82987790
3.意见反馈截止2022年11月30日。
附件:《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7日
关于《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我厅组织对《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由原来的165条修订为现在的132条。一是直接采用农业农村部裁量基准86条,主要来自《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有8条在农业农村部裁量基准基础上增加了内地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保留原先省级存在的7条全国性法律法规裁量基准;三是地方性法律法规裁量基准39条,主要来自《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5部法律法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
一是对国家层面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农业农村部规定执行。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于2021年11月26日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简称部裁量基准),对国家层面海洋渔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做出裁量,原则上直接适用。
二是国家层面没有明确裁量基准,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关修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依据今年1月份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内陆渔业违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额度由五千增加到三万,变化额度较大,主要根据南四湖、东平湖等内地渔政管理机构的意见作了修改。
三是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7月份根据各地市的意见建议修订的基准,本次不再修订。
现将《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厅修订了《山东省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并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条,经审议研究后决定部分采纳。
意见建议:第10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中的“海洋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渔政主管部门需要向公安部门进行移交。
采纳情况:采纳关于内陆方面的建议,不采纳关于海洋方面的建议。
不采纳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因此裁量基准中海洋水域的认定标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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